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分為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jīng)營、荒地拍賣、撥用宅基地、撥用企業(yè)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其他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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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好,依照本人一直的了解可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協(xié)議、招標、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使用土地營造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進行非農業(yè)建設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yè)生產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這是兩者的區(qū)別,主要是使用權的*不同,據(jù)我所知就是這些了,期望可以對你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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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包括有這些:
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jīng)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進行。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xié)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xù)使用的,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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