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代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取得。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取得*為拍賣、招標、掛牌、協(xié)議。②.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依雙方約定采取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未付清全部出讓金前,土地使用者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
2.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內容:①.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使用期限內依法對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權和部分處分②.分期付款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在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土地使用者對土地不享有部分處分權。③.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3.國有土地使用的期限:①.根據國務院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居住用地7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②.開發(fā)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yè)生產的,使用期限*長不得超過50年。③.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4.改變出讓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定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者必須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開發(fā)、利用土地,不得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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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xié)議四種*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采取*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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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分為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荒地拍賣、撥用宅基地、撥用企業(yè)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其他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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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協(xié)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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