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qū)別:
,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屬于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于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guī)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fā)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jù)*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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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全民所有就是國家所有?!俺鞘惺袇^(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指兩種所有制所包括的范疇。 個人或單位取得的都是使用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對其進行征收或征用。 需要給予補償?shù)?、這都有規(guī)定,也有地方細則什么的。可以找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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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xié)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土地*實際上應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流轉期限應當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二款第三項:(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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